大学生诈骗数字货币被抓 受害者盼开启法律保护

2018-06-04 11:08:42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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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核财经App 2018年5月24日两名贵州毕节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它表明,因2017年9月4日“ICO禁令”而造成公安机关拒绝对骗盗数字货币案件立案的坚冰被打破。

据核财经App 2018年5月24日两名贵州毕节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它表明,因2017年9月4日“ICO禁令”而造成公安机关拒绝对骗盗数字货币案件立案的坚冰被打破。

连日来,浙江温州瓯海警方接到全国多地公安机关和数字货币骗盗案件受害者的电话,咨询办案依据和案件进展。办案警官告诉《核财经》,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执行刑事拘留,但能否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乃至被法院判处有罪,还不能预判。

多名数字货币骗盗案件受害者表示,希望这个案件能够成为打击数字货币骗盗的先例,遏制数字货币领域的犯罪行为,保护数字货币投资者的财产安全。而相关专家对数字货币等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有争议。

大学生诈骗数字货币买豪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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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瓯海朱先生是一名数字货币投资者,通过参与数字货币交易获取收益,是多个数字货币交易微信群的成员。

2017年12月30日,“BTC ETH担保交易”的群主“群主担保员”在群里发信息说,要收100个以太坊币,朱先生与“群主担保员”讲好每枚以太坊币的价格为5310元。同时,他用26万多元以每枚以太坊币5280元的价格从其他群买了50枚。然而,当把以太坊币转给“群主担保员”等待付款时,却发现被踢出了“BTC ETH担保交易”群,并被“群主担保员”拉黑。

同样被骗的还有数字货币玩家“夜”,他在同一个群里被骗了10枚以太坊币。两位受害者交流后发现,“群主担保员”和他的朋友“一路前行”之前曾经担保过多次数字货币交易,能够查询到确切的身份信息,随即向温州瓯海警方报案。

警方经过调查,于2018年5月24日分别在贵州贵阳和毕节将“群主担保员”和他的同伙“一路前行”抓获。据警方调查,“群主担保员”姓刘、20岁,“一路前行”姓孟、21岁,两人均为某职业大学一年级学生。他们接触数字货币后,建了一个数字货币交易微信群,群成员最多时有近500人。“群主担保员”在群成员相互间数字货币交易时当担保人,收取一定佣金。后来刘认为赚佣金发不了财,就和“一路前行”同谋以群主身份发布收购信息,朱先生和“夜”先后上当。

得手后,“群主担保员”和“一路前行”解散了微信群。骗得的以太坊币卖了30多万元,两人将钱平分。“一路前行”买了一辆十几万元的轿车,“群主担保员”则用该款交首付,买了一辆凯迪拉克越野车。

比特币交易平台跑路被判刑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警官介绍,案件的侦破比较顺利,很快查找并抓获两名嫌疑人。关于数字货币的诈骗案如何办理确实存在争议,所以在办案过程中曾经向上级请示,查询和参照了临近的浙江省东阳市同类案件的操作。

2013年10月,一个自称在香港的比特币交易平台GBL官方页面突然被篡改、关闭,接着用户们陆续被踢出官方QQ群。据相关媒体不完全统计,此平台跑路时大约卷走3000万元投资款和大量比特币,当时被称为“中国数字货币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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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量受害人未登记报案,2015年7月7日此案在东阳市法院开庭时,检方指控涉案金额仅为130多万元、比特币1300枚,三名嫌疑人被控涉嫌诈骗罪。此案被关注的重点在于,检方的起诉书将1300枚比特币按照当时600多元一枚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计算,计入诈骗金额。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的抗辩理由是:数字货币在中国未被承认,只是一种计算机的数据代码,没有任何价值。

警官介绍,法院的判决书认同了比特币价格的计算方式。2016年4月金华市中级法院的二审裁定书显示,所谓有大财团支持的香港比特币交易平台GBL,只是由几名二三十岁的内地青年创建并维护,29岁的湖南湘潭人刘刚为首,通过以虚假身份信息注册所谓的比特币交易运营公司、虚构公司股东结构、投资背景、股权认购、充值送股权等方式,骗取他人信任并在其开设的网站上进行比特币交易、对赌,在将客户的比特币变现占有后,伪造网站被黑客攻击的假象,关闭网站并逃匿。刘刚等三人被以诈骗罪判处徒刑。

七部委“ICO禁令”成为拦路虎

除了浙江东阳的诈骗案,《核财经》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三份涉及数字货币骗盗案件的判决书。案件中被骗或被盗的比特币和莱特币等数字货币,都按照不同的方式定价,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七个部门,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此后,再无类似案例。

《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核财经》接触到全国不同地区多名数字货币被盗或被骗的受害者,他们称向当地警方报案时被拒绝立案,理由是数字货币无法估价,难以达到盗窃罪或诈骗罪的起点损失金额。因为前述《公告》要求,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警方拒绝立案是合理的。《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第264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刘德良说,盗窃和诈骗这样的侵财案件都有“数额较大”的立案起点。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比特币这样所谓的数字货币,没有任何信用担保,国家不承认其合法性、不承认其有价值,所以不符合关于财产的定义。”刘德良表示,盗窃或诈骗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不符合侵财犯罪的构成要件,“个人认为,指控盗窃罪或诈骗罪都不成立。”

受害者渴盼获得法律保护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则认为,虚拟财产也受法律保护,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的价值已经获得广泛认可,公权力不能拒绝数字货币盗骗案件受害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渠道。

2017年3月15日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邓建鹏说,虚拟财产已经确立了法律地位,七部委“ICO禁令”要求数字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并不表明其作为虚拟财产没有价值,针对盗窃和诈骗数字货币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多方参照国外交易所价格等数据确定涉案金额,而不能简单地拒之门外。

5月24日抓获两名诈骗数字货币的犯罪嫌疑人的温州瓯海警方受到各方关注。

在“场外被骗维权群”中,大量被警方拒绝立案的数字货币诈骗案受害者请朱先生和“夜”介绍立案经过和经验,他们纷纷向瓯海警方电话咨询办案依据,试图以此与本地警方交涉。

多地遇到数字货币盗骗案的警方亦致电瓯海警方,询问案情及进展。

据了解,两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执行刑事拘留,下面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走司法程序,至于能否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乃至被法院判处有罪,目前还不能预判。

“希望温州案能够开创打击数字货币骗盗的先例,其他地方的警方按照温州警方的模式打击罪犯。”数字货币诈骗案受害者“小太阳”表示,“温州模式”如果能推广,将极大地遏制数字货币领域的犯罪行为,保护数字货币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作者:尹谦)

责编:王瑞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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